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市场一般商务条款签订的,协议条款、定价依据合理,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此下无正文)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