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战略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四)高能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过度宣传和误导的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八)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九)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十)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有效的沟通,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成本,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债券投资者;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向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 A 股信息披
露网站。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为公司指定的 H股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 A 股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布;同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外监管公告。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前,投资者应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日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承诺书与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一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