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完善法人治理架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的ESG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及目标,识别ESG相关风险、统筹ESG管理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不少于3名董事
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不少于1名。
第四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ESG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工作,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ESG与可持续发展部是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组织部门;ESG与可持续发展部是该委员会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ESG与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的制定
1、制定公司ESG与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及管理制度,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2、识别公司重要利益相关方及ESG重要议题,对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ESG与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的实施
1、跟踪检查公司ESG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提升ESG绩效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2、审视环境、社会及治理的主要趋势以及有关风险和机遇,确保公司在ESG与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三)其他
1、审阅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2、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
形成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部可视情况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
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完成,先后发送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建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