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1-02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于 2020 年 12 月2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1),公告中提及的 VESSELCO.,LTD.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执 234 号《执行裁定书》;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八)》
(公告编号:2019-104),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以
上报告中提及的中航信托与光电公司的诉讼,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0),于 2020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公告中所提及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民终 375 号《传票》。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 05执 234 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VESSEL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 VESSEL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 VESSEL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913 号裁决书
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 (2020)京民终 375 号《传票》的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上诉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上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1 年 3 月 30 日 14 时 30 分
应到处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执 234 号《执行裁定书》的
要求, 本次裁定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京民终 375 号《传票》一案为二审, 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5 执 234 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民终 375 号《传票》;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