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退 公告编号:2021-07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2020-169),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216),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228),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4),于 2021 年 3 月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公告中提及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 0582 执 609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 0582 执 609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0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0)苏0582执60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