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38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8),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于2020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与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
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62),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于2020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于2021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2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康得新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于2020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1),于2021年3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公告中提及的VESSELCO.,LTD.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一审证据交换
应到时间:2021年3月24日9时30分
应到处所:民二庭6203
二、(2021)苏0582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356,755,279.79元、
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424,155.00元的
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京03民初30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人民币356,755,279.79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4,155.00元。
三、(2021)苏0582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03民初3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68,649,141.88元、
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36,049.00元的
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中信保诚与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京03民初30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人民币68,649,141.88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049.00元。
四、(2021)苏0582执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VESSELCO.,LTD.(以下简称:VESSEL)
被执行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VESSEL与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光电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15,758.33元、利息及迟
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2、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85,216.00元的相应银行
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
押、冻结被执行人光电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
VESSEL与光电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13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VESSEL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2021年03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VESSEL支付人民币17,815,758.33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 向申请执行人VESSEL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5,216.00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一案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苏0582执2363、2364、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初1413号《传票》。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236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