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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4

*ST康得: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21-02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或“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62),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5),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 执 210 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77),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215),公告中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 执 211 号《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 05 执 210 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保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08 号民事判决书由张
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1)苏 05 执 211 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与被执行人康得新、康得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保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 03 民初 307 号民事判决书由张
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 执 210、211 号《执行裁定
书》的要求, 本次裁定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 执 210 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 05 执 211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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