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1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2019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金 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3), 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27),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7),公告中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1382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苏0582执13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该案(2019)沪74民初12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银行存款人民币111,870,508.0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存款。
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康得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79,271.00元的相应银行
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得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沪74民初12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国泰基金支付人民币111,870,508.08元及一般债务利息。
2、向申请执行人国泰基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9,271.00元。
(四)、《报告财产令》的内容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书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本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1)苏0582执13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21)苏0582执13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