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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8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7-04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下称:三期首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 2017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三期首次符合行权条件且 157 名
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内(自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8 日止)
可行权总数量为 970.9989 万股(注:最终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数据为准),行
权价格为 8.17 元/股。
2、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
一、公司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情况简述
1、2013年11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下称:草案)等
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将有关激励
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形成
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修订稿),中国证监会对
此无异议并予以备案。2014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修订稿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稿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稿的相关议案。
3、2014 年 3 月 11 日,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修订稿等议案。
4、2014 年 3 月 1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
票期权首次授权日为 2014 年 3 月 19 日;独立董事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5、2014 年 4 月 11 日,公司完成三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实际
完成符合条件的登记人数为 157 人,数量 1,080.4 万份。
6、由于 2014 年 5 月实施 2013 年度权益分派,2014 年 5 月 15 日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由 24.98 元/份调整为 24.89 元/份。
7、2015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
三期首次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7 名
与原公告人员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 432.16 万股(占总量的 40%),行权价
格为 24.89 元/股,并于 5 月 14 日,本批次期权全部行权手续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次日
起员工开始自主行权。
8、由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实施 2014 年度权益分派,2015 年 5 月 29 日,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
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4.89 元调整为 16.53 元。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截止权益分派前已行权 45.0830 万份,尚未行权的数量由 1,035.3170 万份调整为
1,551.9010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1.60 元调整为
14.33 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 110 万份调整为 164.8858 万份。
9、由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实施 2015 年度权益分派,2016 年 6 月 14 日,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16.53 元调整为 8.23 元,尚未行权数量由 971.6872 万份调整为
1,941.9979 万份;预留的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33 元调整为 7.13 元,尚未
行权数量由 164.8858 万份调整为 329.5380 万份。并于 6 月 27 日,本批次期权全
部行权手续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自
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次日起员工开始自主行权。
10、由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实施 2016 年度权益分派,2017 年 6 月 7 日,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同意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由 8.23 元调整为 8.17 元;预留的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7.13 元调整为 7.07
元。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不调整。
二、关于满足三期首次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序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
等待期内,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中各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2016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
为196,290.80万元、188,099.46万元;
2011年至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的平均数分别为40,413.32 万元、
39,703.4万元。满足行权条件。
2
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相对于2012年不低于205%,净资产收
益率不低于17%。
201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
率 355.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41%。满足行权条件。
3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件。
5
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行权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格。
公司按照《考核办法》对 157 名激励对
象 2016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了考
核,结果符合《考核办法》规定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
行权条件。
注: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度申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10月
26日发行完毕,财务计算已考虑在内。
综上所述,公司已满足三期首次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条件,实施的三期首次相
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970.9989 万股(注:最终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数据为准),占三期首次授
予时股票期权总额的 30%。
三、本次行权股票来源、种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1、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定向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三期首次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管理、技术骨干 157 人(无董监高),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970.9989 万
股(注:最终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数据为准)。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17 元/股。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18 日止。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6、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相关的规定为激
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三期首次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不会发生变化。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对三期首次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可行权条件,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2、本次 157 位激励对象名单与原名单相符;
3、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
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 157 位激励对象在公司三期首次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
行权。
六、监事会对三期首次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157 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
象的 2016 年度考核结果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规定
的行权条件,其作为三期首次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向 157 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三期首次第三个行权期是否符合行权条件
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三期计划首次授予的 157 名对象第三个行权期 2016 年度绩
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三期首次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三期首次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八、律师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康得新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
股票数量、可行权价格和可行权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行权尚需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三期计划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