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058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或“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2014年11月5日,公司与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实云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基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深圳前海安鹏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资本”)、新疆赢盛通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赢盛通典”)等5家认购对象就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分别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与上述5家认购对象在《股份认购合同》基础上,就有关事项作出补充约定,并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与丰实云兰签订的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丰实云兰
签订时间:2015年6月24日
(二)补充合同内容
第一条乙方购买主体的资金筹集
在中国证监会向甲方出具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至发行方案进行备案前,乙方用于购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应全部筹集到位。
第二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未能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缴款通知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认购股票的价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股票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认购权,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方未能及时补足乙方认缴而未缴的认购价款,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认缴而未缴认购价款千分之十的损害赔偿金。
第三条乙方产品份额转让限制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乙方各股东均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份或退股减资。
第四条无关联关系
乙方保证其各股东均与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三、公司与安鹏资本、赢盛通典签订的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鹏资本、赢盛通典
签订时间:2015年6月24日
(二)补充合同内容
第一条乙方的资金募集
在中国证监会向甲方出具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至发行方案进行备案前,乙方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合伙应有效募集成立并履行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且认购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第二条乙方合伙协议
乙方应提供载明其合伙人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的合伙协
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未能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缴款通知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认购股票的价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股票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认购权,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方未能及时补足乙方认缴而未缴的认购价款,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认缴而未缴认购价款千分之十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条乙方合伙份额转让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乙方各合伙人均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乙方合伙份额或减资退伙。
第五条无关联关系
乙方保证其各合伙人均与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四、公司与华富基金签订的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富基金
签订时间:2015年6月24日
(二)补充合同内容
第一条乙方购买主体的资金募集
在中国证监会向甲方出具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至发行方案进行备案前,乙方用于实际购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管产品应有效募集成立并履行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且认购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第二条乙方资管合同
乙方应提供载明其委托人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的资管合同。
第三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乙方募集的资管产品未能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缴款通知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认购股票的价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股票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认购权,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方未能及时补足乙方认缴而未缴的认购价款,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认缴而未缴认购价款千分之十的损害赔偿金。
第四条乙方产品份额转让限制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乙方募集的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资管产品份额或退出资管产品。
第五条无关联关系
乙方保证其募集的购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五、公司与天弘基金签订的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弘基金
签订时间:2015年6月24日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乙方购买主体的资金募集
在中国证监会向甲方出具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至发行方案进行备案前,乙方用于实际购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管产品应有效募集成立并履行完毕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且认购资金全部募集到位。
第二条乙方资管合同
乙方应提供载明其委托人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的资管合同。
第三条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认购对象募集的资管产品未能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缴款通知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认购股票的价款,则认购对象应向认购方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条乙方产品份额转让限制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锁定期内,乙方募集的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均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资管产品份额或退出资管产品。
第五条无关联关系
乙方保证其募集的购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管产品的委托人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