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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衡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0-05-2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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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 Gloria Pharmaceuticals Co., Ltd.
    (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29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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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3,5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14,000万股发行日期2010年6月7日
    一、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 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百庚禹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均已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
    已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公司副董事长王东绪先生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和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的股份, 也不由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和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红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股
    份,也不由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吉满先生、监事白莉惠女士、副董事长王东绪先生及
    高级管理人员杨红冰先生还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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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10年3月24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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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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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0,500万股,本次拟发行3,500万股流通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14,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6,247.50万股,占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9.50%) 、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持有本公司股份2,9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8.00%)和百庚禹丰(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2.50万股,占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0.50%)承诺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Oriental Keystone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本公司股份1,2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2.00%)承诺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也不由股份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公司副董事长王东绪先生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哈
    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和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的股份, 也不由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和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红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股
    份,也不由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吉满先生、监事白莉惠女士、副董事长王东绪先生及
    高级管理人员杨红冰先生还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根据公司2008年8月25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形成的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股票发行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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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新老股东共享。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39,695,533.58元。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本公司主导产品鹿瓜多肽注射液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销售收入占
    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18%、50.56%、40.39%;销售毛利占公司同期
    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75.16%、71.27%、64.66%,鹿瓜多肽注射液的生产及销售
    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如果公司鹿瓜多肽注射液的生
    产、销售出现异常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本公司主导产品鹿瓜多肽注射液尽管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促
    进骨折愈合和关节损伤修复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但仍
    然存在被其他企业仿制的情况。竞争对手的仿制,可能会导致公司主导产品价格
    下降、盈利能力降低。
    (三)公司主导产品鹿瓜多肽注射液在临床应用过程中有个别患者出现过皮
    疹、瘙痒、发热、寒战等不良反应,针对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公司建立了严格的
    管理制度,对全部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的临床调查和追踪分析,并不断通过加
    强医生处方培训和改进药品使用说明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药品的不良反
    应。公司已在鹿瓜多肽注射液说明书中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了提示说明,但药品
    临床应用仍可能由于个体病症、年龄、身体状态等不同原因而产生个别不良反应,
    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42,871.96 万元,项目建设投产后,将对
    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效果等存在着一定不确定
    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发生变化而
    引致的风险;同时,竞争对手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新的
    替代产品的出现、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销售渠道、营销力量的配套等因素也
    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本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7,590.23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2.29%;本次发行后,朱吉满和白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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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莉惠夫妇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有所降低,但仍将间接持有公司54.22%的股份,因
    此,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和Yu He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行使表决权控制本公司人事和经营决
    策的风险,有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影响的可能性。
    (六)本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存在未决诉讼。2005 年4 月6 日,美国伊
    莱利利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以及公司原料供应商宁波
    市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所拥有的中国专利,要求公司以及宁波市天衡制
    药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金额50 万元(暂定)并停止利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盐酸吉西
    他滨。目前上述相关专利已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并经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审
    查决定。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 年
    12 月3 日举行了听证会。该案虽尚未审结,本公司认为该案败诉的可能性极小,
    但仍然存在败诉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承诺,如公司在侵权诉讼案件中败诉,并因此需要支付任
    何侵权赔偿金及案件相关费用,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有限公司将在公司实际支付
    该等赔偿金及费用之日起30 日内对公司予以全额补偿,如哈尔滨恒世达昌科技
    有限公司未能全额补偿,将由朱吉满和白莉惠夫妇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七)2007年、2008年公司依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公司实际所得税率为12.5%。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