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协议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在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概述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收到公司持股 5%的股东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商用车”)的通知,获悉其与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瑞金”)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吉利商用车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 56,8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转让给江苏瑞金,转让价格为 2.403 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136,538,460.00 元。
本次股份转让后,吉利商用车不再持有公司股票,江苏瑞金将持有公司股票56,8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吉利商用车 56,820,000 5.00 0 0.00
江苏瑞金 0 0.00 56,820,000 5.00
二、本次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UKR13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群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 年 2 月 1 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 号 1 号楼 612 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汽车、汽车零部件;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及货物进出口。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吉利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49,950.00 99.90%
2 宁波翊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0.10%
(二)受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1321304160F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欧洋潇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观里路 6 号
经营范围:工业装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模具、夹具、工具、机械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加工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孟旭 1,300.00 65.00%
2 欧洋潇 700.00 35.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吉利商用车与江苏瑞金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签署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目标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证券简称“康盛股份”,证券代码 002418,总股本 113640 万股。
转让方系目标公司现股东之一,持有目标公司 56,820,000 股股份,转让方计划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拟受让目标公司上述目标股份。
(一)交易价格和付款安排
1、双方同意,目标股份 56,820,000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5%),每股价格
以合同生效日的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计算,即转让价格为 2.403 元/股,
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136,538,46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陆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下称“目标股份约定总价款”)。
转让方承诺,目标股份自基准日至交割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转让方保证,目标股份按本协议约定交割后,受让方将获得相应交割股份及其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利益。
2、双方确认,目标股份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000.00 万元(大写:叁千万元整);在成功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七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06,538,460.00 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目标股份中所有或任一股份所附带的权能、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均在该股份交割时,连同交割时或之后该股份所附带或产生的全部相关权利、权益一同转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交割与交接
1、双方同意其将尽合理努力,进行合理必要的活动,以促使目标股份买卖的完成。在不影响上述概括性的前提下,双方应通力合作,尽快取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本协议项下交易所需的任何文件。
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交割完成日前,除已经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方应当确保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经营方式合法开展其日常商业经营。
2、双方除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股份的交割外,本条所述的交割和交接事项的按约定全部实现及完成亦为本次交易的交割完成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双方保证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股份的交割。
(三)过渡期安排
1、转让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目标股份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日前的未分配利润等分红权益,在交割完成日后全部由受让方按交易完成后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享有。
2、双方同意,于协议交割完成日前,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双方及目标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有关行为规范和要求,履行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义务。
(四)合同解除
1、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下述方式予以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2)受让方未能按本协议之规定支付任何一期对价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转让方未能按本协议之规定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交割手续、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4)若转让方的声明、保证与陈述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或转让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a.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b.任何一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停业,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其他方向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一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2、根据本条之规定解除本协议后,其解除效力将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执行,但本协议违约责任、解除效力、信息披露与保密、通知及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项下的双方义务仍继续有效。除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情形外,本协议之解除不应损害该等终止前双方已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生效条件
1、本协议于最终截止日期或之前下述生效条件均实现后生效:
(1)双方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关于本协议项下相关交易的批准(如有);及
(2)双方均已在本合同签章页签章确认。
2、双方将尽其合理努力推进及尽快于本协议签署后(及无论如何于最终截止日期或之前)实现前述生效条件。如上述条件非因双方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未能达成,不应视为一方违约。
3、如果上述规定的任何生效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期或之前未达成,除非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将自动终止(但协议中本款、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信息披露及保密、通知、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将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并且,双方将不再受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的约束,也不再对对方享有索赔权,但对本协议终止之前已发生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4、任何时候,如任何一方发现出现可能阻碍或严重延迟对方实现生效条件的事实或情况,该方需即刻书面通知对方。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吉利商用车持有公司股份 56,8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利商用车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经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江苏瑞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协议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受让方江苏瑞金在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