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7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交易方案概述
为集中资源发展主业,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的议案》,公司拟将持有的参股公司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小贷公司”)的 2,573.00 万股股权以作价人民币 1,286.50万元转让给杭州宏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宏原公司”),同时康盛小贷公司对公司定向减资人民币 7,286.50 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和减资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康盛小贷公司的股份,康盛小贷的注册资本将由之前的人民币 21,000.00 万元减少至人民币 13,713.50 万元。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对参
股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
二、交易方案调整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
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其中第 10 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是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的当地重点骨干企业或境内外知名企业,有产业相关性,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
三年连续盈利且 3 年净利润累计总额 5,000.00 万元以上、加快发展地区 2,500.00
万元以上;其它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75%,近 2 年连续盈利。同时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最近 3
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二)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出资入股;(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应当符合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根据上述工作指引要求,原计划受让公司持有的康盛小贷公司 2,573.00 万股股权并最终成为康盛小贷公司控股股东的交易对手方杭州宏原公司基本状况和经营成果(2019 年和 2020 年微利)不满足作为康盛小贷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条件要求。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拟终止原方案的实施。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先前交易方案进行终止处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就继续退出康盛小贷公司事宜重新确定包括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等内容。
公司将持续关注康盛小贷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加强监督,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