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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09-12-31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南十二路曙光大厦9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38-45 楼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9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1 月1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32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侯毅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发起人股东张原、刘晓渔、张强、庄裕红承诺: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股东深圳兰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1 月28 日
    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公司在2008 年9 月28 日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刊登招股意向书为基准日),则
    其将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
    准日,即2007 年9 月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股东深圳市飞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 年1 月28
    日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公司在2008 年9 月24 日
    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刊登招股意向书为基准日),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2
    则其将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
    基准日,即2007 年9 月24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侯毅、张原、刘晓渔、张强、庄裕红承诺: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09 年11 月18 日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
    注下列提示:
    1、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420 万股,本次拟发行A 股不超过1,900 万
    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7,32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其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侯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起人股东张原、刘晓渔、张强、庄裕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股东深圳兰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 年1 月28 日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公司在2008 年9 月28 日前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则其将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
    (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即2007 年9 月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股东深圳市飞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8 年1 月28 日承诺,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公司在2008 年9 月24 日前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则其将自持有公司股份之
    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即2007 年9 月24 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毅、张原、
    刘晓渔、张强、庄裕红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5
    2、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发行人的未分配利润为6,839.23 万元(母公
    司报表金额)。根据发行人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地方税收优惠的风险
    经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南减免[2004]0267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公司2004 年、2005 年免征所得税,2006 年-2008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无法获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司2009 年起将无
    法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自2004 年开始享受的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属于深圳市政府的地
    方税收政策,在国家税法政策中无明确规定,存在被追缴的风险。2006 年度、
    2007 年度及2008 年度,公司因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净利润影响额为98.75
    万元、269.68 万元、314.64 万元,分别占同期净利润(合并口径)的7.89%、
    8.46%及10.08%。对此,侯毅先生出具了《承诺函》:若税务主管部门对本公司
    上述税款进行追缴,则由其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
    有相关费用。
    (2)所得税政策变化风险
    本公司注册地在深圳。深圳特区的企业原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
    据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 年1 月1 日起,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根据此规定,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特区的公司2008 年将按18%的税
    率执行,2009 年按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22%税率执行,2011 年按24%税率
    执行,2012 年按25%税率执行。
    若公司2008 年度、2009 年1-6 月均按照25%的税率执行(2008 年度亦不
    考虑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减半征收政策),则公司2008 年度、2009 年1-6 月
    需分别增加缴纳559.35 万元及100.68 万元所得税,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分别
    为17.93%及5.91%。
    公司目前已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的规定以
    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深国税南 减免备案(2009)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6
    321 号文件),公司在2009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将享受15%
    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租赁厂房的风险
    2007 年11 月16 日,本公司与深圳市蛇口渔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房
    地产租赁合同》,向其租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百旺信工业区A 区1 区7,832.84
    平方米厂房,租赁期为5 年。本次租赁已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但
    由于历史原因,该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若该处房屋在租赁期间被列入政
    府拆迁范围,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市南山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已出函证明该处厂房现时未列入拆迁范围。
    此外,出租方深圳市蛇口渔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承诺
    在租赁期内,出租予公司的厂房如因拆迁或出现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形
    致使需要公司搬迁的,出租方将赔偿因生产场地搬迁所致的损失。该损失包括
    因搬迁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及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苏州新纶超净技术有限公司购置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土地,用于公司生
    产规模的扩大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此外,公司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明公路南侧,宗地编号为
    A614-0460(土地使用权证为深房地字第5000357584 号)的土地,土地面积
    为16,300.99 平方米。公司计划在此构建自有生产厂房,以彻底实现生产经营
    的持续稳定。深圳市新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