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暨
上市公告书
(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385,865,200 股,将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 18 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8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21 年 3 月 19 日(即上市日),本
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为 1,763,956,933 股,川发矿
业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385,865,200 股,持股比例约为 21.87%。川发矿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将超过补建先生所持股份数量且约定有权推荐半数以上董事人选,届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为川发矿业,实际控制人将变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三泰控股、发行人、公司 指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川发矿业 指 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 三泰控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
告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 指 《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
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证券
审计、验资机构 指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三泰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中决议有效期限的修订已经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 年 9 月 30 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编号为川国资规
划[2020]35 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发展全资子公司川发矿业收购三泰控股的批复》,原则同意川发矿业通过定增方式控股三泰控股。
2020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编号为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434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决定对川发矿业收购三泰控股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川发矿业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
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1 年第 13 次会议审核通过。
2021 年 2 月 10 日,三泰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0 号),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5,865,200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向川发矿业发出了《成都
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 1,975,629,824.00 元,发行股数
为 385,865,200 股。截至 2021 年 3 月 2 日,投资者实际缴款总额为 1,975,629,824.00
元。
2021 年 3 月 2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
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1 年 3 月 2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实收
情况的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1)第 0019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3 月 2 日
15 时止,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975,629,824.00 元,全部为川发矿业缴付。
2021 年 3 月 3 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成
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1)第 0020 号)。经审验,
截至 2021 年 3 月 2 日止,三泰控股实际已向川发矿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85,865,2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2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75,629,824.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579,570.4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9,050,253.52 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上
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9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385,865,200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批准要求。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价格为 5.12 元/股,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川发矿业,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三、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川发矿业,限售期为 18 个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5.12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配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配售价格 配售金额
号 (股) (元/股) (万元)
1 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385,865,200 5.12 1,975,629,824.00
合计 385,865,200 5.12 1,975,629,824.00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四川发展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 1 栋 2 单元 31 层 310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 1 栋 2 单元 31 层 3101 号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志远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矿业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
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矿产品销售;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川发矿业将持有上市公司 21.87%的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为川发矿业,实际控制人将变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川发矿业的子公司四川发展天瑞矿业与公司存在经常性交易,由于公司位于绵竹的磷矿已经停产,因此需要向地理位置较近四川发展天瑞矿业有限公司采购磷矿石用于生产。双方定价依据绵竹市周边地区磷矿石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最近一年,双方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卖人 买受人 合同签订 交易内容
时间
四川发展天瑞 四川龙蟒磷 2020 年 3 出卖人向买受人以 190 元/吨价格出售 25%纯度的
矿业有限公司 化工有限公 月 27 日 磷矿石共计 80,000 吨,交易金额总计 1,520 万元。
司
四川发展天瑞 四川龙蟒磷 2020 年 6 出卖人向买受人以 186 元/吨的价格出售 25%纯度
矿业有限公司 化工有限公 月 1 日 的磷矿石总计 350,000 吨,交易总金额为 6,510 万
司 元。
四川发展天瑞 四川龙蟒磷 2020 年 7 出卖人向买受人以 235 元/吨的价格出售 28%纯度
矿业有限公司 化工有限公 月 8 日 的磷矿石总计 35,000 吨,交易总金额为 822.50 万
司 元。
注:四川龙蟒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9 年现金收购资产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开始对其进行并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