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3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首次公
告披露了公司与刘可夫、回声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8 月 4 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具体详
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2023-04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刘可夫、回声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3 民初 611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将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可夫
上诉人(一审原告):回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由
(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又多次受外部宏观环境影响,依法仍构成不可抗力。
(2)幼儿园“普惠制”政策的落实具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双重属性,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幼儿园“普惠制”政策对上诉人的实际影响,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股权评估申请未予采纳,属于程序不当,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4)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组织质证,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