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刘可夫、回声逾期未付股权
转让款事项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
回声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
展。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3-06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刘可夫、回声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此外,公司亦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将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刘可夫、回声上诉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刘可夫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回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撤销(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1)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二被告已就(2022)京 03 民初 611 号
(下称“611 号”)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却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擅自作出倾向性结论,属严重的程序违法,且会干扰另案二审审理。
本案须以 611 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在 611 号案件未审结前,本案作出判
决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本案作出判决直接依据另案论理,且会直接影响另案上诉审理,已然超越本案审理范围。
(2)即便另案最终认定协议不应解除,一审法院亦应考虑本案中二被告提出的诉请变更协议金额的答辩意见。
(3)即便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违约,在二被告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公司上诉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1 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1(1 审被告 1):刘可夫
被上诉人 2(1 审被告 2):回声
2、上诉请求
撤销(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威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判项,改判“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价款 1,650 万元及违约金(以 1,650 万元为
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
算)”。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1)本案的诉争合同是其他有偿合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本案诉争合同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进而得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结论。
(2)本案是“权利转让的有偿合同纠纷”,还应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随之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跟着得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结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刘可夫、回声《民事上诉状》;
2、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