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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8 深市 威创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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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威创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创股份”)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收到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学城集团”)出具的《关于涉诉事项信息披露的函》,并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 01 民初 1146 号】及《民事起诉状》。广州中院已决定立案审理科学城集团以股东身份代位起诉刘钧、陆克平、陆宇、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海”)、天津嘉盈奇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嘉盈”)、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能源”)、卢永胜、温晶晶、刘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司在此案中为第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达路 101 号 2 栋 6-8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700395

  法定代表人:向奔

    被告一:刘钧

    被告二:陆克平

    被告三:陆宇

    被告四: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18 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

  法定代表人:郁琴芬

    被告五: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广深路松岗段 2 号综合楼 1813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AKJ7A

  法定代表人:刘梦婷

    被告六:天津嘉盈奇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五路 2 号 2 号楼裙楼
431-8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CU915E45

  法定代表人:陆时靖

    被告七:江西省西岭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 1 号新地阿尔法小区 2&3 期 34#酒
店、公寓-3705 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61200MA7CK2Y52U

  法定代表人:刘琛

    被告八:卢永胜

    被告九:温晶晶

    被告十:刘琛

    第三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 23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4661X9

  法定代表人:陆宇

    (二)受理机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四)《民事起诉状》所载的诉讼请求

  1、判令刘钧、陆克平、陆宇、阳光集团、深圳博海、天津嘉盈、西岭能源、卢永胜、温晶晶、刘琛共同赔偿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269 亿元,并赔偿自

2023 年 10 月 7 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损失(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利息损失为 27,697,347.50 元);

  2、判令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作为股东代表垫付已发生的律师费 500,000.00 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暂计 1,355,097,347.50 元。

    (五)《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陆克平、陆宇及刘钧通过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进行股权交易,使得刘钧得以控制威创股份的银行账户,又因阳光集团与西岭能源之间的交易安排,致使刘钧通过深圳博海及天津嘉盈的银行账户转移了威创股份的 13.269 亿元资金。因刘钧、陆克平、陆宇、阳光集团、西岭能源、深圳博海、天津嘉盈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威创股份无故损失 13.269 亿元,故该七被告应共同赔偿威创股份 13.269 亿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在上述侵权行为发生时,卢永胜作为威创股份的总经理、董事,温晶晶作为威创股份的财务负责人,刘琛作为威创股份的合规事务总监,皆未恪尽职守,未按公司制度审批资金支出,导致威创股份大额资金流失,并产生了利息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该三被告对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持有威创股份 10.04%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向威创股份监事会发函,请求监事会就上述侵权事宜提起诉讼,但监事会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起诉,故原告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信息披露的函》。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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