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 03 民初 611 号《应诉通知书》及回声、刘可夫(以下简称“原告”)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刘可夫
原告二:回声
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民事起诉状》所载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一、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原告二人民币 10,020 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 LPR
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五)《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可夫、回声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可夫、回声关于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原告刘可夫、回声以人民币叁亿零叁佰叁拾捌万贰仟元整(小写:¥303,382,000 元)收购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儿教育)70%股权。后在该协议履行过程
中,原告刘可夫、回声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
2021 年 2 月 4 日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份额
调整为 48%,转让价款调整为人民币壹亿捌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81,500,000 元)。在双方签订原协议后,新冠疫情即爆发并持续至今,该不可抗力对原告刘可夫、回声履约能力造成巨大影响,但原告刘可夫、回声仍努力履行合同义务,陆续支付转让款 10,020 万元。在原告刘可夫、回声自身经营受到疫情反复影响的同时,教育部又叠加出台了“双减”政策、“普惠制”改革政策,对原告刘可夫、回声的经营状况造成巨大冲击,原有业务持续萎缩,收入大幅下降,市场对行业前景持悲观情绪,原告刘可夫、回声已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考虑到双方的合作背景,本着解决争议的初衷,原告刘可夫、回声积极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妥善解决争议,但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顾股权价值已大幅贬值的客观现实,完全忽视原告方的合理要求,仍坚持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转让价款履行,但上述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原告刘可夫、回声明显不公平,且原告刘可夫、回声在客观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
典》第 563 条第 1 款第 1 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
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566 条第 1 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协议书》《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刘可夫、回声支付的转让款 10,0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3 民初 611 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