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广州
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背景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仲裁通知书》及王红兵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王红兵就与何正宇、方铭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存在的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
特 53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与王红兵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决定立案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中止通知》,广州仲
裁委员会通知中止(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
01 民特 531 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司与王
红兵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二、本次仲裁决定的情况
2022 年 5 月 19 日,申请人王红兵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撤回(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案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决定书》,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王红兵撤回仲裁申请;本案受理费 0 元、处理费 39896 元由申请人王红兵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决定书》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