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6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近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2年 6 月 11 日签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公司就刘可夫、回声(以下简称“被告”)逾期未付股权转让款事项于2021年6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接到通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
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刘可夫
被申请人二:回声
请求事项:
关于公司与刘可夫、回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05民初71744号】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和违约金(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6日为579,000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150万元和违约金(以3,150万
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6日为 607,950元)。
事实和理由:
1、根据原告和两被告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之《协议书》约定,两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5日前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两被告逾期未支付,应及时支付。
2、两被告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合计4,980万元,已达到全部价款16,150万元的五分之一,经原告催告后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支付剩余的提前到期股权转让款3,15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故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