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 01 民特 53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背景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仲裁通知书》及王红兵作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王红兵就与何正宇、方铭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存在的争议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民
特 53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与王红兵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决定立案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中止通知》,广州仲
裁委员会通知中止(2021)穗仲案字第 2577 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对(2021)粤 01 民特 531
号案作出裁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红兵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申请费 400 元,由被申请人王红兵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