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
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省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涉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 重要信息
12.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 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
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询问,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交所报告和接受深交所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经营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报
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第 3 号的要求以及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