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德奥
股票代码:002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乙超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宇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伟健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就妹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升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但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发生减少。
签署日期: 2021年12月【9】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1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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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项 释义内容
ST德奥、上市公司、公司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0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乙超、张宇、杨伟健、杨就妹、曹升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姓名 陈乙超 性别 男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
曾用名(如有) - 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28119890705****
住所 江苏省无锡江阴市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江阴市
通讯方式 1386160****
姓名 张宇 性别 男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
曾用名(如有) - 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10419920615****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通讯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
通讯方式 1810160****
姓名 杨伟健 性别 男
曾用名(如有) -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4030619820124****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方式 1367009****
姓名 杨就妹 性别 女
曾用名(如有) -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4152319660806****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通讯方式 1380224****
姓名 曹升 性别 男
曾用名(如有) - 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无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5103211974100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方式 1500052****
陈乙超先生、张宇先生、杨伟健先生、杨就妹女士、曹升先生、杨明裕先生 于2021年12月【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 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有效期至 2024 年12月【9】日。其中,杨明 裕先生虽未持有ST德奥股份,但其在签署了上述《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委托协议》 之后,陈乙超先生、张宇先生、杨伟健先生、杨就妹女士、曹升先生因持股所对 应的表决权均交由杨明裕先生行使。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杨就妹女士与杨明裕先生是兄妹关系,杨伟健先生 与杨明裕先生是父子关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乙超先生、张宇先生、杨伟健先生、杨就妹女士、 曹升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陈乙超先生、张宇先生、杨伟健先生、杨就妹女士、曹升先生五方拟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并统一委托杨明裕先生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陈乙超先生、张宇先生、杨伟健先生、杨就妹女士、曹升先生五方拟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并统一委托杨明裕先生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但一致行动人因将对应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均交由杨明裕先生行使,而导致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发生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东 占总 表决权 占总 占总 表决权 占总
名 持股数 股本 数量 表决 持股数 股本 数量 表决
称 量(股) 比例 (股) 权比 量(股) 比例 (股) 权比
例 例
陈乙 27,800,0 4.99 27,800,0 4.99 27,800,0 4.99 0 0.00
超 00 % 00 % 00 % %
张宇 25,000,0 4.49 25,000,0 4.49 25,000,0 4.49 0 0.00
00 % 00 % 00 % %
杨伟 21,000,0 3.77 21,000,0 3.77 21,000,0 3.77 0 0.00
健 00 % 00 % 00 % %
杨就 20,000,0 3.59 20,000,0 3.59 20,000,0 3.59 0 0.00
妹 00 % 00 % 00 % %
曹升 7,000,00 1.26 7,000,00 1.26 7,000,00 1.26 0 0.00
0 % 0 % 0 % %
杨明 0 0 0 0 0 0 100,800, 18.1
裕 000 %
合计 100,800, 18.10 100,800, 18.10 100,800, 18.10 100,800, 18.10
000 % 000 % 000 % 000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乙超先生、张宇先生、杨伟健先生、杨就妹女士、曹升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已累计质押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第一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一)共同提案;(二)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