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关联方联合投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
项目并签订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并签订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旨在获取该项放大技术,加大公司工程技术储备。
2.公司签署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可形成该项技术应用的首套工程业绩。同时在该项技术工业化转化时,捆绑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 EPC总承包,有利于公司开拓弹性聚乙烯项目的工程市场。
3.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同时该项技术开发及后续工业化转化等业务分工明确,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议案将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