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公正的立场和客观严谨的判断,对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相关业务情况说明以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切实履行首发承诺的说明》,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实质性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