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学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闭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与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希化工”)、中化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闭口)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黔希化工实际控制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处理相关工程款问题,在集团公司层面统一协调,有利于全面解决工程款拖欠,并有效维护业务合作关系。
2.根据整体安排,中化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债务人,承担黔希化工所欠公司的剩余工程款,有利于公司回收工程款。
3.《债务承担协议》(闭口)具体规定各方权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议案将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