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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签订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30

东华科技:关于与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签订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签订弹性聚乙烯放大

  工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华科技”)与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公司”)就签订《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达成一致,本公司作为联合投资方,计划出资 1,600 万元,与研究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项目,开发工期自 2021年至 2023 年。

  研究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控股
股东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与研究公司签订本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并签订放大试
验装置总承包合同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李立新董事长、丁勇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见本公司发布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1-074
号《七届十三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根据本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人研究公司情况

    研究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6 月,法定代表人为邓兆敬先生,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MA01L3WX4B,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
交道西街 1 号院 4 号楼 B 座,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技术检测,检验检测服务等。

    研究公司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产业发展短板、集团公司实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推动技术自主与集成创新、科技资源整合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从实验室小试研究到中试放大研究、工业化应用研究的全流程研发能力,打造最具成长性和竞争力的国际化研究院。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 0.02 亿元,净利润为-0.29 亿元,2020 年末净资产为1.01亿元。2021年1-6月份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净利润为-0.46亿元,
2021 年 6 月底净资产为 1.39 亿元。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研究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研究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与研究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该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本公司与研究公司共同投资开发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

  弹性聚乙烯是常温下具有橡胶弹性、高温下可塑化成型的一种弹性体材料,广泛应用于国防军事、电子信息、光伏能源、电线电缆、汽车轻量化、安全包装、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产业。目前,该技术在我国尚处于产业化空白,产品依赖国外进口,属“卡脖子”材料。高性能聚烯烃材料被明确列入《中国制造 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是工业强基材料的关键品种。国家发改委《新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明
确提出发展溶液法茂金属POE弹性体; 《产业化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将 POE 弹性体列入鼓励类。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合同签订前,研究公司与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溶液法弹性聚乙烯技术,小试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研究公司与上海化工研究院共享该工艺技术知识产权。

  本次本公司与研究公司就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达成一致,具体如下:

  (一)合同生效:经合作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合作要求:技术开发内容为建设放大试验装置;操作试验装置产出合格的弹性聚乙烯产品。技术开发目标为编制万吨级弹性聚乙烯工艺技术包。

  (三)双方分工

  1.本公司负责建设弹性聚乙烯放大试验装置;试验装置建成后,协助操作运行;负责试验装置 1 年维保;根据研究公司试验操作提供的数据,编制万吨级弹性聚乙烯工艺技术包。

  2.研究公司完成小试研究,提供完整的聚合反应小试研究数据;对接可靠的原料供应;在本公司协助下,负责开展弹性聚乙烯放大试验,采集试验数据,验证催化剂的适应性和操作参数合理性。

  (四)开发期限及地点

  1.研究开发期限:2021—2023 年。

  2.研究开发地点: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等。

  (五)开发经费

  本公司为该技术开发项目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为1,600万元人民币,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项目进度分节点向研究公司进行支付。

  研究公司根据试验开发进度需要使用开发经费;本公司有权定期要求研究公司提供经费使用的书面报告,有权不定期现场检查开发工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后期视项目建设情况,经双方核算确认后增加相应出资。


    (六)专利权及收益归属

  双方共享工艺技术知识产权收益,除去第三方所得,双方根据各自对项目的投入比例分享工艺技术转让(许可)费和关键设备供货的收益。
  (七)技术转让的相关约定

  通过本试验开发装置形成的专有技术可进行工业化转化时,首套工业示范装置若采用合资方式建设,同等条件下本公司享有优先出资合作的权利。

  通过本试验开发装置形成的专有技术对外进行工业化转化时,捆绑本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 EPC 总承包。

  (八)其他条款

  涉及本合同的技术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对外转让或泄露。保密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二十年。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不可抗力、开发失败或开发该项目已无市场经济竞争性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公司与研究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形。

    七、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为 1,600万元人民币,对本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小。

  若该技术开发取得成功,通过专利转让(许可)可取得一定的收益,对公司以后年度的财务状况将产生一定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签订本合同并承担试验装置建设总承包项目,可丰富本公司化工行业的技术储备和形成首套装置的工程业绩;同时,本试验开发装置形成的专有技术对外进行工业化转化时,将捆绑本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 EPC总承包,有利于公司拓展该产品的工程业务。

  八、2021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研究公司(含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 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即接受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单位施工劳务 49,942.21 万元;向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产生收入 118.36 万元;接受中化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产生利息收入 735.74 万元、产生利息支出 24.46 万元(其中:存款余额 86,691.69 万元、贷款余额 1,000.00 万元);接受关联方采购等其他服务 443.57 万元;接受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服务 339.34 万元。以上各类关联交易金额均控制在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之内(详见本公司发布 2021 年 3 月 31 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1-021 号《2021-021 关于 2020 年日
常关联交易确认和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九、监事会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并签订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弹性聚乙烯属“卡脖子”材料,其产业化在国内尚属空白,本公司与研究公司联合投资开发该项放大工艺技术,符合本公司创新驱动战略,有利于加大工程技术储备。

  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在该项技术工业化转化时,捆绑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 EPC 总承包,有利于公司开拓弹性聚乙烯项目的工程业务。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公司承担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工作,可形成首套工程业绩,为后续拓展同类项目工程市场奠定技术基础。

  4.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并签订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崔鹏、黄攸立、郑洪涛对与研究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三位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中化学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弹性聚乙
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旨在获取该项放大技术,加大公司工程技术储备。

  2.公司签署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可形成该项技术应用的首套工程业绩。同时在该项技术工业化转化时,捆绑公司承担工程设计或 EPC总承包,有利于公司开拓弹性聚乙烯项目的工程市场。

  3.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同时该项技术开发及后续工业化转化等业务分工明确,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方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十一、其他相关说明

  (一)风险提示

  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与关联方联合投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并签订项目放大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意见;

  4.本公司与研究公司达成的《弹性聚乙烯放大工艺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5.东华科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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