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聘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聘任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聘任郭贵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郭贵和先生在此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工作),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能力,其担任总经理职务将有利于公司保持可持续稳定的发展。
3.郭贵和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4.郭贵和先生的提名和选聘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