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根据当前的融资状况及近期的资金需求向控股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总金额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借款,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和满足公司的资金周转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 黄亚英 彭 玲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