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体系,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监事会主席承办
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具有与担任监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和董事义务的规定,同
样适用于公司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第七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监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如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监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
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
的不当影响等;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个人或者其所在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监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监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监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监事会作了披露,同时监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且该监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其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监事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一般监事的职责外,还应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监事会召集人签署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
递送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公司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题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题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如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不足两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认真审阅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