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
披露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根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如适用)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
监管机构,报送文件应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网站及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香港监管要求刊发或报送的公告应以英文和中文两种文本撰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文件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其他发行或募集文件与上市
公告书(以下统称“证券发行文件”)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披露。证券发行文件的申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核准后(如需要),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证券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发行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未披露或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管机构同意后,修改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文件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
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二)、(三)、(四)、(五)及(十)项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香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