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对相应信息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因泄密而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发生。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4、主动性原则: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
5、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6、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7、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九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
握作为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1、公司网站、博客、微博的信息需经过董秘办核审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秘办报备其注册的所有博客及微博地址。未经公司董秘办许可,上述人员不得在其博客、微博上发布有关公司的信息内容。
3、董秘办对上述网站、博客、微博等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l、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3、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4、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搜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的信息,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公司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其中定期报告中必须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4、信息披露的程序:(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秘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经中介机构提出建议后,报公司高层领导审阅批准。(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小组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5、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6、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7、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经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8、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9、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10、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1、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话咨询;
7、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其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 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
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