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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京新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3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 4

  第三节 临时报告...... 7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20
第五章 信息档案的报管制度......23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23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5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25第九章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6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
和监督 ......27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29
第十三章 附 则 ......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包括《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一份或者多份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九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存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季度报告全文及
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
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办法》第二十五
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影响的具体金额,若影响的金额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明确说明;
    (三)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
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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