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020 深市 京新药业


首页 公告 京新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京新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京新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称为超募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包括超募
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 司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三方监管协
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
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裁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中部分工程款及设备款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收款收据,支付完毕后,公司根据支付清单将款项从募集资金户转到一般存款户,并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
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
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
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
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目的审
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