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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京新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
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中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
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
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裁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
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及时向总裁和董事会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 拟订审计计划, 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 审计小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
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
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审计部。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

    审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审计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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