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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京新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公司再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公司股权激励筹划活动及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报;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7.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8.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9.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由于其他原因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人员如在内幕信息以合法方式予以公开前获知了
公司内幕信息的,自其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外部相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并做好本条上述三款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文件;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5 股以上(含 5 股);

    (三)公司披露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披露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六)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七)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
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第(三)、(五)、(六)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当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秘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董秘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公司董秘办申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容,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报备。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秘办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当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八条所述相关内幕信息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董秘办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知悉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知悉该信息之日起至
公司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秘办。董秘办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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