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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25 深市 和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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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3-02-21

和泰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和泰机电                股票代码:001225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OTAM&E HOLDINGS CO., LTD.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 120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三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机电”、“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青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青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控股股东和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徐青的一致行动人徐英、冯以琳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徐青的一致行动人徐英、冯以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单位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泰精华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泰精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单位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4、通过海泰精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雪峰、童建恩、田美华

  通过海泰精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雪峰、童建恩、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8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5、通过海泰精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倪慧娟、谭涛、李兵

  通过海泰精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倪慧娟、谭涛、李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泰控股、海泰精华、徐青、冯以琳及股东徐英承诺:


  “1、减持方式。在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本人/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减持比例。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程序。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约束措施。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单位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如果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需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⑦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①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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