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OTAM&E HOLDINGS CO., LTD.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 120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与招股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目 录
声明及承诺 ......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5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83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84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9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8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除重大事项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青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徐青的一致行动人徐英、冯以琳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单位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海泰精华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
定作出以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单位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4、通过海泰精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雪峰、童建恩、田美华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5、通过海泰精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倪慧娟、谭涛、李兵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作出以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进一步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①发行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控股股东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承诺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经办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承诺人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措施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如果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需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