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董事邱银富处获悉,其女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董事邱银富之女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买入公司股票 400
股,2021 年 12 月 7 日卖出公司股票 400 股,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时间 交易情况 交易价格 交易股票数量 交易金额
(元/股) (股) (元)
2021 年 10 月 8 日 买入 7.91 100 791.00
2021 年 10 月 8 日 买入 7.90 300 2370.00
2021 年 12 月 7 日 卖出 6.88 400 2752.00
注:本次短线交易中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6.88×400-(7.91×100+7.90×300)=-409元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邱银富董事之女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亦未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邱银富董事及其女积极配合核查。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补救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邱银富董事之女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其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二)邱银富董事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女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邱银富董事的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邱银富董事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邱银富董事亦未告知其女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邱银富董事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其女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邱银富董事及其女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邱银富董事及其女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本人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