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1 年度董
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1 年度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2021 年度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8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锋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公司收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京国资[2021]140 号),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4、2021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82)。
5、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4)。
6、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七届十一
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
议、2021 年度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2 日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2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为:以公司股本总数 6,685,423,6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35-0.10=3.25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授予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