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 2021 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进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签名):
尹 田 叶 林 杨贵鹏
刘 燊 彭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