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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修订后)

公告日期:2021-12-10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修订后)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修订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持有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2021年8月27日,公司因筹划重组事项,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8月30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并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3)。

  3、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信息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4、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与相关方签署了保密协议,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股票停牌后,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递交并填报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材料。

  5、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对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6、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和本次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7、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8、2021年8月27日,本次交易通过北京市国资委预审核。

  9、2021年9月10日,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年9月10日,公司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21年9月10日,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10、2021年9月10日,钢贸公司股东会已审议同意首钢集团向首
钢股份转让其所持钢贸公司49%股权的事宜。

  11、2021年11月29 日,公司取得了首钢集团对本次交易评估结果的备案。

  12、2021年11月29日,公司七届十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1年11月29日,公司七届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2021年11月29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13、根据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实施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元)工作,需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2021年12月9日,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事宜涉及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年12月9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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