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5,026,643,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01,201,7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8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825,442,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46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86,942,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40,8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84,501,576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2640%。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2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0%;反对 21,361,91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75.4298%;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2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98%;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282,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50%;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580,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98%;反对21,36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7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643,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942,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6,131,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5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30,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08%;反对5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调整的议案》
该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孙毅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017,380,61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7,679,062股
根据总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以上,孙毅当选为公司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庞颖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