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8 月 2 日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七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
还通过公司内网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为 2021 年 8 月 4 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
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满一年并实际履职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六)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