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钢铁行业市场的变化及公司经营实际进行的相应变更。此次修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及《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5 号文》《171 号文》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