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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奥路 777 号;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甲乙
双方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到
期,到期后甲方出具了《商标授权的情况说明》《商标使用授权书》,继续许可
乙方使用其所拥有的商标,上述授权将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到期。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继续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且为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商标许可使用问题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的解释另有要求,本协议内所使
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协议商标”,是指甲方合法拥有已注册的商标以及在本协议有效
期内甲方获得的其他注册商标。

    1.1.2  “汽车产品及服务”,指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重型
汽车、重型汽车零配件产品及相关服务;

    1.1.3  “甲方的关联企业”,是指甲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
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但不包括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
    1.1.4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修改、变更、补充及延期或续签的本协
议;

    1.1.5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6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1.2.1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双方,一方指其中的任何一方;

    1.2.2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承继者;

    1.2.3 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包括重汽(济南)车桥有限公司等。

  2.  商标使用许可

    2.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许可乙方及控股子公司在汽车
产品的生产、销售、设计、开发、售后服务等方面使用协议商标,乙方亦同意接受该等许可。

    2.2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2.2.1 甲方在许可乙方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协议商标期间,对协议商标仍然
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2.2.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商标许可除甲方关联企业之外
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但如甲方关联企业从事或拟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甲方不得许可其使用协议商标。

  2.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对协议商标进行再许可,但乙方控股子公司如需使用协议商标,甲方许可乙方控股子公司使用协议商标时应适用本协议之规定。

  2.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协议商标的汽车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协议商标之汽车产品及服务的质量不低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所定的相关标准。除汽车产品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协议商标。

  2.4  甲方将负责办理有关协议商标许可的登记备案手续。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个月内,甲方应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协议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税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3. 许可期限


    3.1  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协议商标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
订之日起至 2029 年 5 月 15 日止。

    3.2  乙方有权决定以与本协议同等的条件和方式续签本协议,亦有权决
定所续签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如乙方提出续签本协议的要求,甲方不得拒绝。乙方单方面决定续签本协议的次数不受限制。但乙方应在本协议及续签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届满 90 天前,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决定续签。

  甲方应在本协议续签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续签协议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由此产生的所有税金和其它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4. 商标使用费

  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协议商标使用许可是无偿的,甲方不得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取费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5.  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具有合法的权利和权力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5.2  甲方为协议商标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协议商标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与协议商标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对协议商标所有权属造成实质影响的法律程序或法律事实。

  5.3  除非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再使用协议商标,甲方有义务自负费用于协议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办理协议商标续展手续,并保证协议商标始终处于合法的可许可使用状态。

  5.4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拟转让协议商标,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协议商标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应保证不会因协议商标的转让而导致本协议无效、解除或终止。

  5.5  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为使用协议商标而引致任何第三方提起与协议商标有关的权利请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使用协议商标不会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侵权。

  5.6  甲方承诺应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汽车产品拟出口国或地区申请协议商标注册,与申请协议商标注册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7  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所做的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项下的保证将持续全面有效。

  6.  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6.1  具有合法的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6.2  在许可期限内,乙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协议商标,不会恶意作出对协议商标的注册、续展或甲方对协议商标所享有的权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行为。

  6.3  乙方使用协议商标的汽车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符合现有质量标准,维护协议商标的声誉,并且同意甲方对使用协议商标的汽车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因乙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乙方不在《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范围之外使用协议商标,并保证不对协议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做出任何变更或修改。

  6.5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所做的各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和准确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项下的保证将持续全面有效。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该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出示相关证据。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须尽快履行其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8.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8.2.1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8.2.2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承诺;

  8.2.3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是否出于恶意)。


    8.3 如果发生前述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内进
行补正;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9.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9.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9.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9.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9.3.1 双方协商一致;

  9.3.2 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关闭等事由使得其法人资格注销,但因合并、分立注销除外;

  9.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3.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4  本协议因违约方违约而终止,不影响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10.  争议的解决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其他规定

  11.1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约定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11.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应受其影响(除非该条款因上述情况而无法继续执行)。

  11.3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11.4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上报备案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二零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