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服务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综合服务协议》,甲乙双方
根据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到期,到
期后乙方仍需要甲方提供综合服务,甲方亦愿意继续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约定提供综合服务。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综合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综合服务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解释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内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服务”,指按照本协议第 2 条的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任何服
务。
1.1.2 “会计年度”,指自一月一日始于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会计年度。
1.1.3 “国家定价”,指按照第 4.4 款第一项所约定的适用于某种服务的价
格。
1.1.4 “国家指导价”,指按照第 4.5 款所约定的适用于某种服务的价格。
1.1.5 “市场价”,指按照第 4.6 款所述标准确定的应对某种服务支付的价
格。
1.1.6 “成本加成价”,指按照第 4.7 款所计算出的应对某种服务支付的价
格。
1.1.7 “定价标准”,指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价或成本加成价构
成的定价标准。
1.1.8 “营业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9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0“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11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12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非出现反意或另外指明,在本协议中:
1.2.1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2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1.2.3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4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释;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服务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职工福利、公用设施。
2.2 服务要求
2.2.1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均应不低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时的标准、条件、质量和内容。
2.2.2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应当优先于甲方向除本公司职工外的
任何第三方所提供的同等服务。如甲方存在同时向该等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则乙方所享受的服务应当优先得到保证。
2.2.3 甲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向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3. 服务期限和服务终止
3.1 本协议第 2 条中所约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
3.2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某种服务,但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应予终止和此等终止通知的生效时间。
3.3 除非乙方能方便地从第三方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并书面向甲方确认要求停止该种服务,甲方不得终止提供该种服务。
4. 服务费用
4.1 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 2 条项下的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按照本条所
界定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2 本协议第 4.1 条项下的服务费用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标准确定,
如果某一会计年度的定价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应在该会计年度前一年结束之前,就新定价标准进行协商以调整该等服务费用,并签署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则在双方达成一致或双方的纠纷得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决之前,应继续适用本协议约定的原定价标准。
4.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服务定价适用原则为:
(a) 如果该项服务存在国家定价,则适用于国家定价;
(b) 如果该项服务存在国家指导价的,可以在国家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c) 如果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不适用或不再适用于某种服务,则应适用市场价;
(d) 如果适用市场价存在困难或者双方认为难以确定一个公允的市场价,则应适用成本加成价;
(e) 如果在将来任何时候,某一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生效并可适用于某种服务,则该服务应适用该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
4.4 国家定价是指就任何一项服务而言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或政
府机构颁布的任何应适用于本协议第 2 条所约定之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所约定的价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该价格将被作为对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必须采用的强制性价格。
4.5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的任何应适用于本协议第 2 条所约定之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4.6 市场价应在按下列标准考虑后确定:
(a) 在山东省济南市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当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
(b) 在相关行业内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当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第三方不止一个时,这些独立第三方所收取的价格的平均数);
(c) 就提供该项服务向其他独立第三方供应商以公开招标方式所获得的最低报价;
(d) 甲方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提供该服务的最低报价。
4.7 某种服务的成本加成价应为一方进行该服务的实际成本加上5%--10%的利润率;甲方同意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向乙方及其委任的审计师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便乙方确认相关服务的成本加成价是否真实、准确和公允。
4.8 双方商定,服务费用应分期按月结转。甲方于每个公历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就当月到期应支付给它的服务费用设定帐册,乙方应在下个月末向甲方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4.9 如果双方未能就与定价标准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付款项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则双方应将此争议呈交当时乙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协议的精神和会计及财务法规及其他有关服务价格的约定确定该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并出具证明书。该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专业中介机构而非仲裁员身份出具证明书。该证明书所作出的结论为终局结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5. 声明和保证
5.1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中其他地方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外,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a) 本协议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协议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b) 没有任何针对其本身的正在发生的或进行中的或威胁要进行的、并对每一方签署、完成或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包括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事实。
5.2 甲方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甲方还声明和保证如下:
(a) 其享有充分、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b) 甲方具有并将不断完善和提高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服务的能力;
(c) 在必要时可要求并督促其关联企业直接向乙方提供综合服务,并对其关联企业向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不会因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而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e) 甲方应保护乙方免受一切因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或因该等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而使乙方遭受损失、损害和求偿,并在该等损失、损害和求偿实际发生时向乙方作出全部赔偿和补偿。该等损失、损害和求偿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律师费、利息和罚款。
5.3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除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声明和保证外,乙方还将为实现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而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
6. 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
经乙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开始执行。
6.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自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在修改文件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b) 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
(c) 任何一方破产、解散、关闭;
(d)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6.4 如任何一方(“违约方”)对本协议之任何条款构成严重违约,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对方”)向其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对此等违约作出补救(如果此违约能够补救的话),则对方可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则应向对方负责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7.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履行其义务。
8. 违约责任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8.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a) 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何义务;
(b) 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
(c)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意或恶意)。
8.3 如果发生前述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对方应首先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给违约方确定一个合理期限进行补救。如果违约方在该合理期限内未对
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或者所进行的补救不足以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应适用6.4 款之约定。
8.4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