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951 深市 中国重汽


首页 公告 中国重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技术服务协议

中国重汽: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技术服务协议

公告日期:2026-03-10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6 年【3】月【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 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甲方和乙方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技术服务协议》,甲乙双方根
据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该协议将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到期,到期
后乙方仍需要甲方提供有关重型汽车、车桥的生产和产品研发方面的技术服务,甲方亦愿意继续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向乙方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技术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技术服务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1 “技术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重型汽车和车
桥生产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等。

    1.1.2 “新生产技术”,指甲方自行研究开发的与重型汽车、车桥生产技术
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或其系统的技术成果。

    1.1.3 “技术资料”,能够准确、全面和完整地说明或记载某一项技术、工
艺流程、设计和质量控制等技术之全部内容的技术资料、数据、图表、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1.1.4 “技术开发”,与重型汽车和车桥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1.1.5 “技术咨询”,甲方就特定技术项目给乙方提供的可行性论证、技术
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和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事项。

    1.1.6 “汽车产品”,指重型汽车整机和用于组装重型汽车的组装件和零配
件等,不论该等整车、零配件、组装件是成品还是半成品。

    1.1.7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
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8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任何日期。
    1.1.9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0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
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11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
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中:

    1.2.1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双方,一方指其中的任何一方;

    1.2.2 任何一方均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1.2.3 条款即指本协议之条款;

    1.2.4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经不时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5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作影响本协议实质内容的解
释;

    2、提供技术服务

    2.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完成乙方所委托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为本款之目的,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要求甲方完成的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有关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的细节等均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有必要,双方可以另行签署专项协议予以明确,该等专项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2  甲方应当不时地给乙方提供本协议第2.1款所称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且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均应当以保证乙方能够准确使用并不会产生歧义或误解为原则。为明确起见,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均应当书面记载并由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

    2.3  甲方应不时地关注国际和国内同类及相关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动向。无
论是否正在从事乙方委托的产品研制和开发任务,甲方均应投入适当的人财物力,进行重型汽车和车桥生产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和重型汽车、车桥产品的预先研制。
    3、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3.1  技术服务的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

    3.2  如果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开发,则双方应当另行签署专项协议,具体
约定委托的项目名称、完成期限和验收方法等;其中定价原则应当为成本加成价,即乙方基于委托项目向甲方应支付的技术开发费为甲方提供该等技术服务实际支出的成本加上 10%利润。

    4、费用使用的监督

    4.1  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规
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给甲方的技术开发费,由甲方定期审查使用情况;双方也可以就该等费用在签订的专项协议中约定该项费用使用的具体审批程序。

    4.2  乙方有权核查甲方对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有权要求甲方就各项费用
的使用情况做出说明,并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5、知识产权的处理

    5.1  双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因各自持有的技术和产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由
各自持有,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5.2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所开发的新生产技术专利申请权、专有技
术的使用权等权益归属由甲方和乙方在所签订的专项协议中约定。

    6、声明、承诺和保证

    6.1  除在本协议其他地方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以外,双方共同声
明、承诺和保证如下:

    6.1.1 其享有充分、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

    6.1.2 本协议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且该义务可根据本协议
条款予以强制执行;

    6.1.3 没有任何针对其本身的正在发生的或进行中的或将要进行的、并对每
一方签署、完成或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包括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事实。

    6.2  除在本协议其他地方所做的承诺和保证外,甲方做出如下承诺和保
证:

    6.2.1  以甲方目前的科研人员、设备仪器和资料作为判断甲方研制能力的
基准,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拥有足够的科研力量;

    6.2.2  甲方应不断地提高其研制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 扩大研制人员队伍,提高研制人员素质,培养后备科研人才;

    b) 增添研制设备仪器。

    6.2.3  乙方委托其完成的所有技术服务成果非经乙方的明示书面同意不得
转让于第三人,并负有保密义务;

    6.2.4  在必要时促使其附属公司协助完成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或促使其
附属公司直接向乙方提供服务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  除在本协议其他地方所做的承诺和保证外,乙方做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6.3.1  按时支付本协议第 3 条所规定之价款,如有延迟支付价款的情形则应
向甲方支付应付价款 10%的违约金;

    6.3.2  对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7、保密及风险责任承担

    7.1  除非事先签署的协议明确约定,否则乙方及其乙方的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和员工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与任何时间泄露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

    本款约定的保密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终止后对双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曾经接触到甲方提供给乙方之技术的员工均有约束力。

    7.2  应就某项技术服务所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在该项技术服务实际完成
之前应由甲方承担;在实际完成后转由乙方承担。如果双方在就某项技术服务所签署的专项协议中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做出了特别约定,则应适用该特别约定。

    8、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该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出示相关证据。

    8.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须尽快履行其义务。
    9、违约责任

    9.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
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9.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9.2.1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9.2.2 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

    9.2.3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出于善
意或恶意)。

    9.3  如果发生前述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
内进行补正;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0、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0.1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
并经乙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开始执行。

    10.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补
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代表人签署后始为生效。

    10.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0.3.1 双方协商一致;

    10.3.2 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协议;

    10.3.3 任何一方破产、解散、关闭;


    10.3.4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3.5 本协议被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无效;

    10.3.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已经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11、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规定

    12.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
义务。

    12.2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含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
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12.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
执行的,则其他条款不应受其影响。

    12.4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
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2.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