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与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
二零二六年【三】月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奥路 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 777 号。
鉴于:
(1) 乙方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证券代码为 000951;
(2) 甲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3) 甲方和乙方于 2006 年【4】月【11】日签署了《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
用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发生关联交易,到期后乙方仍需要甲方许可其使用专利和专有技术。;
(4) 甲方合法拥有乙方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且乙方
愿意接受该等许可。
在此基础之上,甲乙双方愿意签订本协议并按其规定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而为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此,甲方在此保证促使其关联企业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就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事宜依法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措辞应有下述含义:
1.1.1 “专利”,指甲方所拥有的、拟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并为乙
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所有专利。
1.1.2 “专有技术”,指甲方所拥有的并为乙方重型汽车和车桥生产经营所
必需的全部专有技术。
1.1.3 “后续服务”,指甲方为了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和有效地实施专利和专
有技术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后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
1.1.4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的公共假日和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以外
的任何日期。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
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1.6 “关联企业”,就任何方而言,指该方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受控企业,以及该等受控企业不时存在的任何附属公司。
1.1.7 本协议中所指“甲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甲方本身或甲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但不包括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1.8 本协议中所指“乙方”,因实际情况而定指乙方本身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代表的关联企业。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本协议中:
a) 一方包括其可能的法定继承者;
b) 条款即为本协议之条款;
c)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能不时经续签、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d) 本协议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使用,不应用做任何对本协议有实质性影响
的解释。
2. 使用许可
2.1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的而为乙方生产经营必须的所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2.2 本协议项下的使用许可系不可转让的,在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之前,乙方不得将该等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2.3 甲方承诺,除甲方关联企业外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3.许可期限
3.1 第 2 条中所规定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期限为 3 年,自本
协议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3.2 乙方有权以与本协议同等的条件和方式续签本协议,亦有权决定所续签协议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届满,如乙方提出续签本协议的要求,甲方不
得拒绝。乙方单方面决定续签本协议的次数不受限制。但乙方应在本协议及续签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届满 90 天前,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决定续签。
3.3 乙方可经书面通知甲方而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许可,但应当至少提前 60 天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
3.4 除非在乙方能够从第三方获得同等或类似的技术使用许可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4. 资料提交和后续服务
4.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以保证乙方能够正常有效地使用专利和专有技术。
4.2 双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资料交接工作。在所有资料交接完成后该等专门人员应当制定资料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3 在资料提交完成之后,甲方负有继续提供后续服务的义务。在必要时,甲方应当派遣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或培训,以保证乙方能够正常有效地使用专利和专有技术。后续服务的提供,由双方另行签署技术服务协议加以约定。
5. 许可费用
本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全部是无偿的,甲方不得基于本协议项下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6.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a) 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专利及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
者使用专利及专有技术;
b) 有权取得乙方对专利及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对乙方为该等
改进而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偿;
c) 有权获得基于专利及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d) 有权监督乙方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保证乙方正常、适当地使用专
利和专有技术,保证乙方的产品质量不低于甲方使用同等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
6.2 甲方的义务
a)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时向有关机关缴纳维持专利权有效延续的各种费
用,自负费用办理所有进行专利许可所必需的法定程序;
b) 对乙方在实施专利和专有技术过程中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
义务,且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c) 根据乙方要求或专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专利保护;
d) 保证本协议项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的合法性,如果发生第三方因专利或
专有技术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请求,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可预见的间接经济损失);
e) 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专利许可的登记备
案手续。
6.3 乙方的权利
a) 有权得到甲方对专利及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对甲方为该等
改进而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偿;
b) 有权对专利及专有技术进行改进,并对独立做出的改进拥有所有权;
c) 就专利和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自负费用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
奖励的权利;
d) 有权就采用专利和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参加各种评比,并对所获得的荣
誉权和经济收益享有所有权。
6.4 乙方的义务
a) 在发生侵犯专利和专有技术行为的情况下,有义务协助甲方采取行政或
者司法程序保护专利和专有技术;
b) 对实施专利和专有技术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
务,且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c) 承担因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d) 保证利用专利和专有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低于甲方利用同等技术
生产的同等产品。
7.声明、承诺和保证
除在本协议其他地方做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外,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如下:
7.1 甲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a) 具有合法的权利和权力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b) 甲方保证其为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专利和专有技术不
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与之有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对专利和专有技术权属造成实质影响的法律程序或法律事实;
c)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拟转让全部或部分专利或专有技术,则乙
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放弃该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不会因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而导致本协议无效。
7.2 乙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a) 具有合法的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b)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专利和专有技术不会恶
意做出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行为。
8.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8.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盖章并经
乙方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且于 2026 年 5 月 16 日开始执行。
8.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
b) 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关闭等事由使得其法人资格注销,但因合并、分立注销除外;
c) 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4 本协议因违约方违约而终止,不影响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9. 违约责任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向
对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9.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反本协议:
a)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
b) 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承诺;
c) 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误导成份(无论是否出于
恶意)。
9.3 如果发生前述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内
进行补正;如果违约方未能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0.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但该方可以免除承担因该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协议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逾期履行的责任。
10.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但最迟不超过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出示相关证据。
10.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须尽快履行其义务。
11.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合作宗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 其他规定
12.1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2.2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本协议所含交易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全部口头和书面协议。
12.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时间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其他条款不应受其影响。
12.4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12.5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上报备案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